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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2-08-30 08:07:27   来源:2012安徽省质量月活动专题   评论:0 点击: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企业首席

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质函〔2012〕202号

各市局,广德、宿松县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12]7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设立首席质量官的意义

企业首席质量官对本企业质量工作全面负责,不仅是质量专家,更是质量领域的领军人物。鼓励和引导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对于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质量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序推进首席质量官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设立首席质量官工作按以下层次开展:

    一是已经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2012年底完成首席质量官设立工作,此后拟申报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在申报之前设立首席质量官。

    二是拟申报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和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城市或地区,应在申报之前对区域所属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工作进行部署,已经申报的补充部署。

    三是已经获得安徽名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2013年底前完成首席质量官设立工作,此后新申报企业应在申报之前设立首席质量官。

    四是已经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2013年底前完成首席质量官设立工作,此后新申报企业应在申报之前设立首席质量官。

    五是已经取得质监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及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等荣誉的企业2015年底前完成首席质量官设立工作,此后新申请企业应在申请之前设立首席质量官。

    三、切实加强对企业首席质量官的服务和管理

    企业首席质量官是质监部门服务企业的重要抓手,承担着与质监部门沟通联系的重要任务。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发动,组织业务培训,帮助建章立制,开展多向交流,切实让企业首席质量官有位、有为。要分级分类建立企业首席质量官名册,加强日常联系,做好跟踪服务,掌握最新动态,扎实推进首席质量官工作深入开展。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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