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扎实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实施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企业,属于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需省厅出具意见的,由省厅组织评估验收;其他企业一律由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环保局组织评估验收。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和评估验收工作予以支持。
二、《2012年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中未完成评估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已上报省厅的,由省厅组织评估验收,其他企业依照本通知执行。
三、省厅将对各市和省直管县环保局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抽查情况作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