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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很受伤
2012-08-20 09:33: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长期以来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自2011年起,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被全面取消。实施一年半有余的政策效果开始显现:一方面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现象得到遏制,另一方面废物回收利用企业的税负明显增加。

“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相关行业给予税收优惠,不仅符合产业政策,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希望有关部门重新评估对废物回收利用行业的税收政策。”

811,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举办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科技税收政策的完善”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者发出了上述呼吁。

政策变迁之大

再生资源,就是通常所讲的“废旧物资”。官方的定义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记者从研讨会上获悉,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及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早在2001年,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就开始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利废企业(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变化发生在2008年底。这一年的12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从20091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09年先征后返70%2010年先征后返50%

按照这一《通知》,2011年起退税政策全面取消,回收行业的税负率由2010年的8.863%骤升为16.12%,大量回收公司面临停产或注销,直接影响了下游利废企业的生产成本。

行业压力之痛

最早发出呼吁的是全国工商联纸业商会。该商会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于20113月出台了一份《报告》,呼吁“继续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报告》分析:2010年我国国内废纸回收量约为3500万吨,按每吨1500元的交易价计算,国内废纸市场约为525亿元,企业需缴纳增值税89亿元。报告指出:“这对于徘徊在亏损边缘的废纸回收企业来说,税收过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废纸回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家加快节能减排工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政策背道而驰。”

受影响的不止废纸回收利用行业。湖北省公安县凯生物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毛发收购的企业,此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由于不再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不堪税负,公司现已申请注销登记。

凯生物贸有限公司的下游企业――湖北新生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生源公司),是一家利用人的头发提炼氨基酸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利废企业,自2011年起,不再享受10%的进项税抵扣,2011年的增值税税负要比上一年增加30%,增缴增值税税款近2000万元。而该公司每年的科技研发经费也在2000万元左右。税负的增加将使研发经费大幅减少。

税负公平之问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呼吁,受到了决策部门的重视。20111121,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新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增加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这次增加,又引出了公平税负问题。

新生源公司发现,根据这个新的通知,销售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即假发――记者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参加研讨会的新生源公司财务部部长曾晚亭在发言中说:“同样以人发为原料,生产假发享受税收优惠,生产氨基酸为什么不能享受呢?

曾晚亭介绍,目前我国氨基酸的生产企业近百家。原料大多为淀粉含量较高的玉米,粮食浪费数目惊人。而利用人发生产氨基酸可以节约大量粮食。1吨发渣提取的氨基酸总量,相当于采用发酵法5吨粮食生产的氨基酸总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毛发收购总量约为15万吨,如果用来生产氨基酸,每年可节约粮食75万吨。

遗憾的是,用人发生产氨基酸虽然节约粮食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用粮食生产氨基酸却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按照现行政策,粮食作为农产品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在研讨会上指出:“以人发为原料生产假发享受税收优惠,同样以人发为原料生产氨基酸却不享受;以粮食生产氨基酸享受税收优惠,而以人发生产氨基酸却不享受。这不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完善政策之盼

取消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伊始,国税总局曾在“答记者问”中作出解释。国税总局认为,2001年开始的回收企业免税政策和利废企业按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实际上是“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以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从2001年到2006年短短几年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400亿元。

国税总局指出:“单纯靠加强管理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策设计缺陷上的问题。”

811的研讨会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功仁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对废物垃圾处理的严峻形势,需要对再生资源行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据统计,2009年我国660个设区城市的垃圾清运量为1.57亿吨,这还不包括2000多个县城以及近三万个乡镇的垃圾清运量。目前垃圾处理方式中有70%是填埋,而这些垃圾要填埋需要占用土地的面积为100多万亩。不论填埋还是焚烧都会对土壤、地下水源和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治理这些污染,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时间长,成本非常高。

甘功仁认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顺应了低碳经济发展的大势。国家应该给予大力支持,要用政策和法律调动再生资源行业的积极性,而不是打击他们的积极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具有公益性,是在帮政府和社会解决问题,国家应该让利于民,不要怕这个行业发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提出,税收政策说到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具体落实,职能部门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时应从国家整个财税体系得失考虑,要有长远的眼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萍同样认为,税收法律政策应该服务于“鼓励废物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这个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1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229日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127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映春在研讨会上发言时指出,这些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应该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中得到落实。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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