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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再生资源增值税应取消
2010-03-16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自2009年1月1日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取消销售废旧物资免税政策,恢复征收增值税,2009年、2010年按70%和50%的比例对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福保村党委书记、村主任,福保集团董事长杨明分析认为,该政策自执行以来,存在着一些问题。
    杨明表示,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征收增值税,与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背道而驰,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影响了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重新征税加大了回收经营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了经营成本,大部分生活性废旧物资回收无法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抵扣,回收企业承担了17%的增值税,企业经营困难,生存面临严重威胁。此外,2009年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的经营总额、利润均大幅度下降,部分企业出现亏损、经营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降幅达到50%以上。
    针对上述问题,杨明表示,为支持和鼓励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建议取消现行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征收增值税政策,改为征收3%-5%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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