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
网站首页 走进双赢 双赢要闻 文明创建 双赢慈善 行业协会 政策传真 在线收购 员工交流
文化传媒资讯 | 回收体系建设 | 卓越绩效管理 | 原材料市场 | 行业动态 | 经济热点 | 钢材市场 | 政策传真

央行:在适用范围等五方面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19-12-02 08:34:0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 赵白执南)央行网站29日消息,为适应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

央行称,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主体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具有合理需求。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标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最佳实践,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为适应上述新形势和新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

央行表示,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适应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在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加强对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二是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三是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1个月,使登记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便利;四是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五是修订或新增债权人与质权人名称、注销登记时限、撤销登记、解释权限等其他条款,使表述更加规范、明确。

上一篇:财经观察:“一带一路”倡议助中拉合作御风而行
下一篇:统计局:全国工业经济总量稳步增长 用工人数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