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脱贫攻坚, 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 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 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 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 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 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 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 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