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
网站首页 走进双赢 双赢要闻 文明创建 双赢慈善 行业协会 政策传真 在线收购 员工交流
文化传媒资讯 | 回收体系建设 | 卓越绩效管理 | 原材料市场 | 行业动态 | 经济热点 | 钢材市场 | 政策传真

邢台市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12-11-15 09:10:54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评论:0 点击:

   《邢台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完善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建设以社区回收站(点)、环保流动回收为基础,以城区集中分拣处理场所为平台,以集散市场为载体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新建居住小区应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建成的居住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可以设立流动回收站(点)。《办法》同时规定,城市主干道两侧、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大型工矿企业周边两百米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逐步迁出。
                           
               根据《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流动收购人员应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如实登记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由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不得在居民区内从事收购、装卸、金属拆解活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篦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零部件等物品经营者不得回收。《办法》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鼓励龙头企业按照市场规律,整合行业资源,实现规范化和规模化经营。

上一篇:德州公共机构废品要统一回收
下一篇:陇南首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成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