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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0-05-26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兰州市的大街小巷,经常能见到一些废品收购者高声叫唱招徕生意,影响居民休息和生活,以后这种收废品的方式行不通了。昨天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建住宅区要为回收站留场地
   管理办法(送审稿)明确,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同时规定,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洪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集散市场,不得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党政机关、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200米区域内设立回收站(点),不得妨害城市市容。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建成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集散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商务部门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同时还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禁止收购无报废证明的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等。
   废旧市政设施回收须详细登记
   再生资源回收可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高声唱收、噪声扰民。对于废旧的市政公用设施、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收购和处置,签订收购合同,并对出售者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收购合同应当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不得收购无出售单位出具报废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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